《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9月23日,《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拉萨市市委举行。《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6月17日在拉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保护老城区的原始风貌,《条例》规定了老城区的范围和面积,即拉萨市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朵森格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总面积1.33平方公里。《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同时对建筑物的高度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修缮,必须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缓冲区内的改建、新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都必须保持的风貌布局,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对于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将逐步拆除、改建;对核心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的建筑物分别规定了限高(分别为10米、12米)。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就在老城区内的经营活动和经营项目做了特别规定: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保持老城区的传统文化特色;鼓励开办工艺品陈列室、展览馆、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馆。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央金卓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借鉴了山西、云南两省保护古城、历史文化名城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并充分考虑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的实际需要而制定。
2012年7月23日挂牌成立的拉萨市八廓古城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内设的5个科室和2个下设部门人员,将成为实施、监督、执行《条例》的主要单位和工作人员。古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施裕忠表示:“不论从我本人角度来讲,还是从管委会角度和全市角度来讲,《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都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因为,它将为更好地保护老城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为管理、利用和发展民族文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