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兰州闭幕。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包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条例》明确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名录、传播与传承、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