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

  藏文名称:

  

  英文名称:

  Gans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ng of Tibetan Culture

  缩写名称:

  藏人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甘肃省区域内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进步的原则,研究藏族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现的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促进以甘肃藏区为主的藏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加速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接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甘肃藏族和藏族地区的特点及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积极开展有关藏族和藏族地区的传统和现代文化等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藏族地区当代文化的研究;

  (二)积极主动和海内外各友好慈善团体取得联系,向他们介绍推荐甘肃省内藏族地区的扶贫、教育、卫生、环保、妇幼、文化、畜牧、培训等项目。为促进和发展甘肃省藏族地区文化、经济及慈善事业,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抢救、保护藏传佛教文化遗产;

  (四)挖掘、整理、出版有关藏族文化和藏传佛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为会员提供版权及出版业务代理服务;

  (五)对藏区的经济、历史、文化、宗教、艺术、科技、民族、民俗等进行学术考察、研究与交流;

  (六)策划、组织国内外相关学术机构的合作研究和人才交流,包括经济、文化、艺术交流、联谊活动;

  (七)举办各种培训、讲座,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交流、传递和扩大经济、科技、文化成果和信息;

  (八)创办经济实体,创造效益,以商养文,保障促进会的工作正常进行;

  (九)开展藏医药学的研究和开发;

  (十)创办会刊、建设藏人文化促进会网站,建立藏族文化资料信息库,提供藏族文化研究咨询服务;

  (十一)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在社会各领域有一定业绩的各界人士,由本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批准,均可成为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员。

  团体单位,承认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经本单位申请,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批准,即为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要求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向各级党政领导反映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四)有权对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执行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决议;

  (二) 热爱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工作,积极参加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完成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业务范围内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活动提供方便和资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退会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即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者,经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工作,讨论并决定重大事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负责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

  (四) 批准团体、个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各项重大活动;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经费开支原则,审核年度开支;

  (十) 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授权,决定和处理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藏文化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对内领导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务,对外代表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行会长职责。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重大决策的签字批准。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专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拨款、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兴办经济实体的收益;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到省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