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做大文化事业,做强文化产业,贯彻落实区文化厅“1181”工作思路,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该《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提升西藏非遗工坊(原非遗就业工坊)建设和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办法》就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非遗工坊职责、管理与监督、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办法》明确非遗工坊申报流程与认定条件,在依法依规开展非遗项目中非遗工坊的保护传承职责;明确自治区、地市、县区层级管理范畴,确定各部门职责、规定示范点的奖励与处罚机制。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各地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建立非遗工坊,在生产性保护的同时,解决了就业,促进了增收,助力了乡村振兴。截至目前,全区共有非遗工坊173家。

  下一步,西藏自治区文化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将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非遗工坊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打造非遗工坊示范点,重点扶持一批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工坊,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工坊建设和运行机制,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和人群,让非遗保护成果惠及更多百姓,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全面融入社会生活,提升乡村文化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