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全世界有224个行政单位,193个独立国家,却拥有近2000个民族,已知语言5600多种,多民族、多语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状况。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只有了解这个‘家底’,才能真正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懂得民族工作有多重要,做好民族工作有多不容易。”“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历史现象,相应地,处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而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和重要体现。列宁指出:“谁不承认和不维护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一切民族压迫和不平等现象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这是毫无疑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继承与发展。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苏维埃政权,应在这些少数民族中,发展他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文字。”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说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邓小平在制定进军西藏“十条政策”中提出要“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权益和语言文字平等权利。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92年1月,江泽民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工作,不断提高边远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率。”

      2005年5月,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也提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

      去年9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 “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环节。语言不通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难以形成认同。”

      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是我们赖以解决民族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探索语言文字平等权利实现的途径,党和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不仅对推动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现代化,提高各少数民族人口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构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这些方针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集中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不仅对推动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各少数民族人口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争取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对于做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和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在少数民族学习和掌握了汉语的人数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出现了对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一些认识上的偏差,主要是对工作的指导方针认识不够明确,有忽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现象;在城市化、现代化急速推进的情况下。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价值、作用、意义的认识产生模糊;对民汉“双语”教育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把握上不全面、不准确,认识上出现片面化现象;不尊重科学、不尊重语言发展规律、不尊重客观实际,主观臆断、急躁冒进的思想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来越少,有的甚至走向濒危,亟需保护。等等。这些,对当前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的会埋下一些隐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发展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调查研究,深入思考,全面把握,正确引导,履行和发挥好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坚决贯彻执行和不断发展完善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发展都离不开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它既是传递信息、交流思想的工具,又是文化的载体、知识的载体。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9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60年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必须坚持一切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去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指出:“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必须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第一,尊重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发展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宣布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都重申了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权利。《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更明确提出“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条件。”保护、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对联合国的承诺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该遵守签署加入的这些国际法。其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比国际公约更全面、更具体、更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此外,还有全国人大制定的10部法律,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23项法规和规章、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23件地方性法规都对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了规范,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规定,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和谐相处、健康发展,党和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1980年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为此,必须加强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专门指出:“要认真重视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出版工作和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工作,推动他们为本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全国出版工作的繁荣做出贡献。要切实考虑他们的特殊困难,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更多的帮助。对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员、印刷技术人员的培养,有关部门应重视安排。”

      1991年,国务院以32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文件中规定了新时期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治国方略,建立法治政府是政府建设的终极目标。所以,各级政府尊重和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是政府的职责和使命。在修改法律之前,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和没有权利制定和出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相冲突的所谓“政策”。否则,就是违宪违法,既损害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又对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带来负面影响。前两年因《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颁布而引发的藏族学生游行示威事件就值得我们深思和检讨。

      第二,要尊重科学规律,慎重稳妥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工作。

      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去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那种把多民族当作‘包袱’,把民族问题当作‘麻烦’,把少数民族当作‘外人’,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这些精辟论述为全党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正确分析和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树立了榜样,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这些重要论述,有助于我们增强牢牢把握民族问题基本规律自觉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民族语言是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的,是人们共同约定俗成的,是民族特征、民族感情和民族凝聚力、向心力的主要体现。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民族重要特征之一的民族语言文字的存在也将是长期的,民族和民族语言文字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期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多民族国家中,多语言、多文字并存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且不论欠发达的非洲、亚洲多数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语言长期并存。就是在西方高度发达、现代化的国家,如在瑞士,全国人口700多万,却是一个有德、法、意及拉丁罗曼语4种官方语言的国家。在英国,英语是最常用的语言,但威尔士语、爱尔兰盖尔语、阿尔斯特苏格兰语、苏格兰盖尔语、康沃尔语同样被列为英国各地区的官方语言。在西班牙的巴斯克地区,在挪威的萨米人地区,少数民族语言不仅长期存在和使用,现在还是当地主要的官方语言。何况,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民族语文工作面对的现实是: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超过80种,使用人口约6000万人;22个民族正式使用着28种文字,使用人口约3000万人。在有的少数民族高度聚居区,不通汉语的比例高达70%以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着广阔的使用范围和空间。在这些数据的背后,还存在着很多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聚居程度、不同教育背景的客观现实。

      因此,我们制定、实施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时候,必须充分考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必须深刻认识到语言具有稳固性、长期性和渐变性的特点。充分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切忌主观、盲动、躁进。否则将受到规律的惩罚,遭到历史的嘲弄和唾弃。在这里,我想和大家重温小平同志的一段谈话:“如果我们患急性病,像在汉族地区一样,那就非出乱子不可。过去其他地区出了乱子,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患急性病。这教育了我们很多同志,不能患急性病。来一点慢性病没关系,慢性病不会犯错误。”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由于我们患上小平同志所讲的急性病,使我们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今天,在处理民族工作中,在对待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上,尤为值得我们汲取教训。

       在当前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并存的国情下,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有其历史原因和客观环境,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群众所使用的文字大多是本民族的文字,这是各民族长期历史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注意我国民族众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和少数民族、民族地区所具有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得当,慎重稳进。应尊重民族地区发展的阶段性,不能超越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理念、生存状态,否则就脱离了实际。

       第三,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我的理解,各民族的这个自由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一个是不学或者学习和使用别的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者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民族语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学习民族语言文字是学习和继承民族文化的主渠道。所以,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保障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他们的自由选择提供条件,而不是包办代替,替人家做主。要按照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所有这一切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有时候我们是一番好意,就是做出的决定不正确。但即使决定准确,如果没有通过他们,也会遭到反对;只要通过他们,就是做出的决定不正确,他们也是会通过的。”在这里,邓小平突出强调了无论做政治工作、经济工作还是语言文化工作,都要同少数民族群众商量,要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勉强去做少数民族群众反对的事,即便是正确的,也不一定有好的结果,因为它超越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认识水平。

      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核心价值,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民族纠纷,影响民族关系。每个民族有强烈的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愿望,少数民族对自己的民族语言、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和民族意愿,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对于各民族的语言文化……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进。”

      在这方面,前苏联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借鉴。前苏联原有130个民族,120多种语言。1918年用94种语言教学,用34种民族语言出版教科书。到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不掌握俄语不能成为真正的列宁主义者”等思想的影响下,强制推行俄语。其他民族的语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1938年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各民族共和国和州必须学俄语的决定》,并对于掌握俄语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俄联邦绝大部分学校都改为用俄语教学。其它加盟共和国的大、中学校课程也相继都用俄语讲授。重要国事也都用俄语。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国内学习各民族语言的呼声越来越高。苏共中央做出要进一步完善民族语和俄语教学的决议,指出:“只有创造掌握本民族语和俄语同等的条件,才能建立真正的双语制度。”1990年4月,前苏联颁布了《前苏联各民族语言法》,为各民族的语言平等提供了法律保证。然而,双语政策的调整并没有化解前苏联根深蒂固的民族矛盾。语言问题是前苏联解体的众多重要原因之一。前苏联解体后,各独立的加盟共和国最早的反应就是立即通过自己的语言文字法,以保证优先发展共和国的语言。

      前苏联的教训正是在制定民族政策问题上忽视了民族语言文字的心理功能、政治功能和教育功能,削弱了少数民族的价值取向,伤害了少数民族自身的意愿。因此,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不为是为了更好的为。

      第四,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双语教育的内涵和目标,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是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重大举措。1992年1月,江泽民指出:“在通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并大力推广普通话。”2008年3月,胡锦涛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疆代表团审议时对代表们说:“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培养更多掌握多种语言工具、具有广阔视野的人才,直接关系新疆的长远发展。要继续从多方面努力,办好内地高中班,搞好远程教育。培养更多掌握双语的教师,不断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去年3月份,习近平总书记赴新疆考察,亲自过问小学双语教学情况,并鼓励汉语教师学好维吾尔语。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他强调:“在一些有关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育,既要求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也要鼓励在民族地区生活的汉族群众学习少数民族语言。”

      双语教学是指用民族语言和汉语进行教学。双语教学是为了培养民汉兼通的人才。最终目标是要通过建立双语教育体制,使少数民族既能够精通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又掌握通用语言文字,而不是使少数民族放弃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转用汉语文。上世纪,澳大利亚政府推行白人文化同化政策,“被偷走的一代”成为这一政策的牺牲品。在保护少数族裔权利的浪潮日益高涨背景下,“白澳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逐步瓦解,最后,以澳大利亚政府正式道歉而终结。但却在澳大利亚土著与非土著族际关系中留下了充满悲剧色彩的深刻伤痕。

      目前,对双语教育的认识存在着两种误区:一是忽视母语的应有作用;二是对少数民族掌握汉语文的重要性估计不足。少数民族成为民汉兼通人才,是适应交际和获得最新的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但确有少数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保护问题有一些片面的认识,出现了忽视、削弱民族语文工作的倾向。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关系,应坚持语言和谐的理论,既看到母语与通用语的相互竞争的一面,又要看到二者互补的一面。要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要因人因地区而异各有侧重,使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在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各自的优势。因此,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要担负起既学习主流文化,又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重任。这是语言平等政策的体现,也是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进步,加强民族团结的措施。

      同时,我认为,双语教学,不仅仅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教育,还应针对民族地区的汉族。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对于民族间的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增强团结、共同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更应该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党的干部、作为公务员,其服务对象是各族群众,学习和掌握好民族语言文字。可以更好地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他们的感情和愿望,更广泛地联系群众,做好各项工作。毛主席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会当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汉语。,,周恩来总理对干部提出:“你们要好好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只有学好少数民族语言,才能更好的为边疆各族人民服务。我听到许多民族同志学汉语学得很好,而汉族同志往往学民族语言差,这就不太好了。”江泽民同志1991年6月在宁夏视察工作期间也强调:“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安心。要学习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和语言,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如果我在民族地区工作,我就要学习当地的语言。”2009年,胡锦涛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同志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密切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去年9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民族地区当干部,少数民族干部要会讲汉语,汉族干部也要争取会讲少数民族语言,这要作为一个要求来提。不然,这个干部是当不好的,话都听不懂以做工作?”正是基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我们上半年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组成五部委联合调研组,赴内蒙古、吉林、广西、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有关地区,对干部民汉双语学部进行专题调研。目前已形成调研报告,正征求有关部委意见,下一步将抓紧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争取早日出台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腾政策性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语言生活已经提升到很重要的地位。双语教育的顺利有利于引入多元文化共存的理念,促进不同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尊重,消除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上的偏见,从而以各民族文化和谐共存为重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