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新中国成立以来:1、中国法律史学方向的藏族第一个法学博士;2、藏族第一个法学博士后;3、藏族第一个理论法学博士后;4、藏族第一个以法学专业与藏语言文学专业融会贯通,充分利用藏、汉、英三种语言文字优势研究国内外理论法学与司法实践的青年学者。

       作者简介

       南杰隆英强,男,藏族,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人。2002年毕业于西北民族学院,获藏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双学位,2004年6月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至2010年8月在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2010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师从中国法制史泰斗张晋藩先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6月以优异的专业成绩和博士论文全优的答辩结果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6年6月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出站。

       原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是中国法制史专业方向的藏族第一个法学博士,是中国第一位充分运用藏汉双语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研究法学前沿问题的法学专门人才。

       主要从事藏族地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问题为核心,侧重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互补发展关系、法制史、法理学、藏区刑事法治改革、藏族法律制度史、中国民族法学、藏族法理学、藏族习惯法与中国刑事司法的关系、基层社会治理与乡村法治建设、藏汉双语司法实践、汉藏法律文化关系、敦煌古藏文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等多种领域。现已主持和参与完成的国家级课题3项;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6项;正在主持和参与的省部级和厅局级项目4项;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政法论坛》、《当代法学》、《民间法》、《中南民族大学学报》、《青海社会科学》、《西北民族大学学报》(汉文版、藏文版)、《安多研究》(汉文版、藏文版)、《西藏民族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报》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和省部级刊物上用藏汉双语发表法学专业论文40篇,先后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种奖励20余项。

       现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法学学术专业硕士与法律硕士专业方向的硕士生导师、全国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兼职教师、全国藏区法院藏汉双语法律培训师资库教师、最高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藏汉双语法官培训专家库专家、全国政法系统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族法学研究所兼职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破格兼职教授、青海社会科学院破格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特邀编辑、江苏师范大学汉藏法律文化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治研究》编辑部主任及副主编、甘肃省法官学院甘南分院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民族法制文化研究》编委会编委、甘肃省法学会会员、甘肃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甘肃省藏人文化发展促进会理事、甘肃省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人员、甘肃省藏学研究会理事等职。 

       2004年以来,南杰·隆英强教授一直从事藏汉双语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同时兼顾着全国藏区藏汉双语司法实践工作,并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委、国家法官学院舟曲分院、甘肃省各级司法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及兰州军区藏汉双语军官培训等的大量工作,在藏区以藏汉双语积极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和藏汉双语法律人才培养及多学科交叉研究法治现代化方面做了一定的努力。

       正文

       中国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是中国本土法学研究的基础, “传统的更新与改造也是现实及未来法律发展的基础和平台。认真地对待传统法,不仅是对历史的尊重,而且也是对现代和未来的珍惜。一个多世纪以来,传统法在中国常常被视为法治的绊脚石而受到责难,对历史和传统的误解和偏见,既有碍于学术的发展,也有碍于我们对历史传统所应有的自信。因此,从以往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不仅是学术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 [1]藏族等中华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对于中国法律史学研究课题的拓新与深化,国家的稳定与民族的团结,中华民族的法治建设事业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法律文化概述

       法律文化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法律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规范人类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法律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承载世界人民理想对于政制进行规训的文明制度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规范人类世界各种制度和行为准则的规则体系。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每一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类型及其法治的价值形态,并随着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作为一种规范政制的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对其给予巨大的影响与作用。法律文化在阶级社会中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法律属性,又具有民族性并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各种不同质的民族法律文化形态。法律文化的历史过程也是人类文化吸收、融合与沉淀积累的过程,因而法律文化又具有历史传承性、独立性与开放性的特点。法律文化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独特地表现了它的私法发达的功能属性,而在古老的大陆法系国家或中国古代以及吐蕃王朝时期,却充分体现了公法精神为主导的集权功能属性,这就是汉藏法律文化的传统属性。我国法制史学者张晋藩先生指出:“自从中华民族进入文明时起,在中华大地上便孕育了包括汉族在内的众多的民族。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 [2] (P355)由此可见,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具有悠久历史并继续影响人类社会进程的两种优秀文化,既具有重大的传统性与智慧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兼容性。作为两种不同地域时空的法文化自然源于特定的母体法律文化或本体法律文化,并成为这种大法律文化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原文化和藏传佛教与藏族苯教伦理思想相互融合的藏族本土文化相继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索藏族法律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相适应相协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和藏区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也将产生划时代的意义。

       二、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及其价值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值得深入研究的法文化内容之一。在近现代中外文化研究史上,藏文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藏族历史、经济、政治、语言、民俗、宗教、伦理、道德、哲学、军事、藏传佛教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学科领域,虽然也发表了一些藏族法律文化方面有价值的研究论文及零散著作,但还不够深入,或者说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本身所蕴涵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跟国家法学研究现状相差太远,也很不协调,应当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具体而言,就是从中外法文化、法理学、民族法学、法制史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对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不够深入全面。目前,党和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发展和研究中华各族人民的优秀文化,因此,我们要尊重和重视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学术价值,应当把藏族法制史中值得研究的问题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资源来深入研究。

       内容丰富、程序严密、具有伦理道德与宗教法属性的藏族传统法律制度是藏族传统法文化的专门称谓,属于法制史学和法理学以及民族法学的范畴。凡是以藏族《十善法》和《法律二十条》以及《王朝准则之法》、历代赞普颁布的诏令、命令、刻石盟誓、佛教教义及藏区各地部落制定的条例规范等形式为法源而形成的法律内容及其体系均属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范畴。这种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充分体现在藏族伦理道德和佛教思想为独特内容的内在联系与外在结构上,在没有统一规范的文字和未形成大一统地方政权的历史传说时代,吐蕃先民们主要以神话故事和人世间的民间故事、原始苯教信仰与民间开创的格言诗、训诫诗、格萨尔英雄史诗等口头及固定的各种形式记录传播,而且苯教与佛教相互冲突融合为主以及与藏族其他文化(如习惯、禁忌、伦理、宗教、图腾崇拜文化等)发展的同时,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也伴随着这些文化的不断传播而发扬光大。自成体系、历史久远而经久不衰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最宝贵的遗产之一,也是东方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唯一仅存完整的活生生的法律文化财富,它向世人昭示了藏族传统法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中的独树一帜,展现了藏族法律文化包罗万象的核心价值与精神实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是藏文化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最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藏族文化中的宗教信仰和禁忌文化、部落习惯法、伦理道德等优秀内容维护着全人类最美好的生存家园即青藏高原的生态平衡,并呼吁全人类在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以及法治建设相关领域提出了让我们这代人值得吸收和借鉴的宝贵经验。

       三、中华法系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共性及其地位

       正如张晋藩先生指出, “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在漫长发展中如何不断地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就是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总结出滋润五千年中国历史的理性思维的成果。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批判得越彻底,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糟粕,增强法律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提高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在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中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 [2] (P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中华民族都起源于中华大地,而中原汉族法律传统为主体性和统一性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既呈现多元区域性态势,又呈现向以黄河流域及长江流域,主要向中原内向汇聚及中原文化地域向中华大地四面八方辐射的不平衡发展态势。这就是中华法系全而广的价值内涵所在,也是深受中国法文化的哲学理念影响而经久不衰的藏族传统法文化的价值所在。在中华民族文化历史发展演进过程中,藏族传统法文化在内的藏文化及各民族文化都受到中国法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而且现存的历史古迹与浩如烟海的资料也能证明汉藏文化大交流及大融合的真实历史。中华文化与藏族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从内容到实质精神都有着很多相似之处,能充分反映出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

       (一)两种法文化产生的时代背景与人文精神的共性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成文习惯法和伦理法以及原始苯教自然崇拜等禁忌法律文化产生的时间相当早,现有藏文史料只记载了苯教文化产生时间可以追溯到公元一世纪左右,苯教前的文化历史没有详细记载,但藏族成文法的产生具有详细记载,这正是藏王松赞干布时期。“世界上各民族的发展历史都一样,都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社会,藏族也毫无例外。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藏族“其吏治,无文字,结绳齿木为约”,今天难以再现当时的详细全貌。因此,关于苯教起源的时限,也只能参考后世苯、佛教徒的追述以及原始宗教产生的社会根源等方面去考察。”[3]根据这一点,藏族原始苯教前的习惯行为规则文化就更早。所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的雏形大致也产生于公元前世纪社会转型时期,以游牧业与农业并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宗教文化形态兴盛时期。公元7世纪藏族在藏王松赞干布的带领下终于建立了相对稳定而强大的吐蕃王朝政权。而中国法文化大致产生于“传说中的炎、黄时代,也就是部落联盟时代,大致存在于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在中国的中原地区存在的几百个部落经过数百年部落之间不断的联盟、战争和融合,形成了华夏民族。无论如何,这两种传统法律文化都产生于中华大地的时空,它们都渗透着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基本原则。还有这两种法文化都深受《唐律疏议》的熏陶,从唐宋元明清到近代,甚至今天我们深入研究这两种传统法文化时清晰地看出,注释方法,采用言简意赅的立法精神,解释法律的内容程序,体例编排和篇目分明与严谨合理的逻辑关系,坚持和融会贯通法理学的基本精神等诸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同点。

       (二)体现的文化氛围与哲学思想的共性

       通过史料, “我们发现儒家伦理思想对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影响既有显性方面也存在着大量隐形的一面。一方面,从少数民族的统治阶层出发,它感到儒家伦理思想对自身的统治有帮助的时候,出于需要主动地吸收,这往往也被史料所记载,如敦煌出土的公元8至9世纪的古藏文文献中,有许多用藏文翻译的《论语》、《左传》等儒家的典籍以及唐朝的《唐律》等。同样,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也有不少这样的作品。大量地翻译儒家的典籍,其目的不外乎是要借鉴儒家的思想文化和唐朝的律例。从史料上看,松赞干布时期佛教经典输入吐蕃还较少,佛教亦尚未成为吐蕃的国教,显然不可能按照佛教精神来制定法律。事实上,从内容看,这20条律例中,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儒家伦理的东西,如尊亲敬上,孝顺父母,非礼勿行,言行忠性等内容,这些律例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较为明显。” [4]尤其是大量的事实论证说明了儒家及其伦理思想对藏族传统社会的浸润和影响是广泛存在的事实①。儒家伦理思想对藏族传统社会的影响不仅“是中央王朝为了维护其统治,凭借统治权力,利用政治、经济、文学艺术、教育等各种途径和手段,向藏民族进行灌输和渗透儒家思想文化的结果;也是藏民族在其文化发展过程中,自身向中原文化靠拢的结果;是汉族民众在与藏族民众长期的民间交往过程中,促使儒家文化及其伦理思想直接在民间产生影响的结果。” [4]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藏族的伦理思想也具有许多普世性,具有人类追求美好合理生活所要求的主要内容,这是藏汉两个民族的伦理思想能够交流和相互影响的深层基础,但是这种交流和影响又要借助藏汉之间的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经过长期的积累才能建立发展起来。而这种交流和相互影响的机制确定以后,其所产生的作用又往往超出伦理道德本身的范畴。[4]综上概括,藏族文化和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深受儒家伦理思想即德主刑辅或儒法合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这是其它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很难看到的。因此,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体现了相同的文化氛围与哲学思想。

       (三)两种法文化体现的文化内涵与表现形式上的共性

       两种法文化是儒家佛教文化或藏传佛教与法律文化的统一,是道德伦理学说与官方法制思想的结合,是“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也是“德政”与刑罚相结合并向集权化和公权化高度发展的治国方策,更是掌握君权与军权的王室贵族“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虽然两种法文化的内容与效力、地位与价值不同,但它们都维护着各自领域的封建土地、财产制度,严惩侵犯公私财产的盗窃行为;共同维护着各自的封建皇权的权威和政权的稳固,打击危害等级森严的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也维护着封建王朝与吐蕃赞普政权下的婚姻家庭关系及族群部落的血缘关系,最终奋斗大而稳固的高度集权主义思想下的公权化为中心政权;利用佛教经典和礼仪伦理道德思想统一人民的思想,规范下属及民众的言行,最终追求大一统的封建社会高度集中制的政权王国。而在“君权神授”和“皇权至上”,使皇帝成为唯一和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威者的理念与现实政体不谋而合。还有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公议和类比、习俗、判例、律、令等,尤其是唐宋元明清时期吐蕃地方政权和中央王朝的大臣、军民间的盟誓、集体会盟举不胜数。两者对法律内容的重视程度也大致相同,先是重视刑法为主的公法内容,逐步才重视民事等司法领域的法律制度。

       (四)两种法文化的体例结构与司法制度方面的大同

       “中国具有优久的法制传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正统地位,其中尤以刑法典突出,并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起着支配和指导作用。每一个新建王朝的统治者,在立法之初,都能够认真地考察前朝法制的得失利弊,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并结合现实统治,形成了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进行必要的法制改革。这一传统的沿袭,在客观上也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法典的体系化、系统化。” [5]比如吐蕃王朝时期的各代赞普对藏族法典体例结构格外重视,相继创立了《吐蕃基础三十六制》、《狩猎伤人赔偿律》、《盗窃追偿律》、《唆犬伤人赔偿律》、《十五法典》、《十六法典》、《十三法典》、《伦常道德法》、《判决势力者的法律》等。吐蕃的司法制度也相当完善,比如相继建立噶厦、基巧公署、宗、等行政体制与司法制度,调查、起诉、追诉等详细的诉讼制度,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词和有关物证等详细的证据制度,藏族从吐蕃王朝到地方司法机关备有的监狱和刑具制度无不反映藏族法律文化中的各种制度。而中原汉族法律传统为主体性和统一性的体例结构与司法制度更是全而广,它体例新颖、内容广博、文字生动、格调清新,诸法合体,体例特异,礼刑不分到分,民刑不分到分,使得中国法系在历史上独树一帜,在宗法等级制度下存在了千年之久。皇帝总揽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大权,是最高司法长官。至元朝仍沿袭唐、宋体制,改大理寺为宗正府,御史的地位提高到和中书省(行政)、枢密院(军事)三足鼎立的地位。除官方享有特权外,佛教僧侣也享有特权,其诉讼案件由宗教管理机关宣政院审理,形成了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的司法制度。[6]以此为前提,两种法文化从体系安排到内容规定,再到程序规范到司法制度就有了天然的联系与共性。

       (五)两种法文化所体现的法的价值、功能与效益方面的共性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唐朝时借鉴和应用《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创新了自身的法律概念、法的价值、功能与效益。包括吐蕃在内的中国古代的法哲学和法学思维基本上是由儒家学派与法家学派的法律思想融合而成的,这两种对立统一的法律思想体系的融合与协调发展在法的价值体系与功能上已经基本体现了,因为在“尊君”的大前提下二者具有一致性,只是各自运用不同的政治、伦理观去论证和辩护而已。儒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法的价值既是法律文化所阐释的人类正义与宇宙真理,又是人类对大自然之法度的评价与认知。法律正义价值的超越绝对指向的意义,使法律文化本身的价值具有了精神追求、崇高信仰的意义。构成中华法系文化的基本价值包括稳定社会秩序的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效益、作为法的价值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在藏传佛教和汉传佛教的宗教仪礼和行为规范中都有相应规定,而且更注重强制性地维护封建社会王室贵族的权益而轻视普通百姓的基本权益。从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讲从来是高成本地追求效益的,因宗法等级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以等级为标准的。这既是汉藏传统法律文化的共性及整个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公法属性。

       (六)两种法文化体现的法治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的大同

       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资源优势,尤其是汉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的法治思想更值得我们去深入挖掘。例如,古代藏族先民,为了巩固和发展吐蕃政权,藏王松赞干布和芒松芒赞执政的不同时期,都引进了唐朝的律令和具体制度,他们都多次效仿《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核心思想,再结合吐蕃固有的法律文化,从法律层面把藏族先民的伦理道德和印度法文化中的佛教教义吸收规定为政教之本。大力弘扬佛教教义并以此作为吐蕃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宋朝蕃汉关系立法活动上,也可以看出中原法文化与藏族法文化的频繁交流融合。“宋朝对蕃部统治政策相适应,统治者也注意用法律手段配合政策的实施,在认可蕃部部分习惯法的同时,还着力于`以汉法治蕃民',专门订立了一些具体法规,确立了蕃汉民族间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比如“传统司法审判中国家制定法与成例、断例(典型司法案件汇编)相结合,官方成文法和民间习惯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也为世人所称道。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社会生活中有相当的合理性。人类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行为也是多层次的,一次想要制订一部囊括调处各种社会关系所有社会行为的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传统司法的“混合法”模式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模式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官可比照使用类似的成例、断例;在民间风俗和习惯不违背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承认其相对的法律效力。这样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以例补律”,使现有法律体系尽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成文法与民间习惯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使当事人真心接受判决,易于执行,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过程中把民间习惯、成例、断例、国家制定法有机联系起来,既有利于补法之不足,又为新的法典编纂和法令制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从西方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都承认习惯的相对效力,大陆法系吸收判例法的经验,英美法系借鉴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日渐趋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中“混合法”模式的合理性。譬如,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团结制度和法官审判可以参照成例、断例等制度在当代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简易灵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法治各项配套机构和制度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的广大老少边穷地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7]再如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正是因为有了德主刑辅的模式存在与无讼目标的召唤,才造成传统中国对待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不论是依据国法还是按照家法族规,都以调解与调判为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很久以来,以和谐为目标的调解与调判成为中国的司法传统。” [8] (P352-353)这样的司法传统我们应当传承和提倡,譬如,藏族社会发生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大多数不经过国家制定法或现代司法程序,而是德高望重的老人会、权威高僧以及主持公道的部落后裔以和解、调判、赔偿道歉途径解决各种案件,尤以刑事纠纷领域的赔命价与赔血价传统习惯法来表达实现无讼中的正义与和谐中。这种传统的本土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平息矛盾,及时维持当地的社会秩序,对调整藏区社会关系、维护藏区社会稳定和发展、及时解决藏区各种复杂疑难的案件、节约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等发挥着积极作用。这种在藏区很普遍而且为中国废除死刑的刑事法治理论方面作出贡献的藏族赔命价习惯法,具有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的效力。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映的依法治理吐蕃王朝官员及地方官吏,履行公务时他们要自己携带行李和食物,一般不得在百姓家中吃住和随意拿百姓钱物,如真需要必须向百姓付钱,严禁任何形式的扰民。中原汉族法律传统文化中的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等体现了依法行政和问责制的现代法治思想。“正如柯勒所强调:法学家的使命就是发现并且构造这些存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明的法律前提,并由此给出一种评价性的理论,指出立法应符合的理论状态,从而使法律体系的资料得以通过法律著作、法学教育和司法判决发展并被适用”。[9]所以,认同汉藏两种法文化体现的法治现实主义核心思想与基本精神的同时,也要充分运用它们各自的法治效能。

       进一步, “就理论价值而言,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可以总结法的发展规律,对不同国家和民族法律产生的环境和法的特征进行归纳,预测法的发展方向,寻找出最适合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途径。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有许多优良的精神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加以弘扬,传统法文化经过改造可以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基石。再比如,礼与法结合、教化与惩罚结合、道德与法律结合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显著特征,剖析这些特征形成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作用,对这些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改造,显然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不可缺少的一环。” [10]以此为中国法律史学术理论研究的目的和价值,藏族传统法文化中有许多优良的精神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应当加以弘扬,这种优秀的传统民族法文化经过改造可以成为中国法治的贡献力量。尤其国家司法力量被视为是一种外来的介入,不具有亲和力而导致信任不足,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如有些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虽然依靠强制力制止了“赔命价”,对犯罪者执行的是短暂而最无奈的定罪量刑。虽一时结束案件,但多数纠纷并不会就此解决,复仇或索赔“命价”的活动仍然会在纠纷者家庭或家族之间展开,甚至会在犯罪人服刑结束后开始。相反,在司法机关、地方基层组织主持下,由宗教人士、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协商,灵活运用赔偿方法,不但满足了受害方“赔命价”的要求,而且往往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平息复仇。” [11]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间法的数量是庞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历史悠久,特色鲜明,而且密切联系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权威,在各族中实际起着相当有效的调整作用。它们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深入挖掘整理民族法律遗产,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历史的发展规律,将会极大地丰富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宝库。同时也会增强我们对中华法系更深入的理解,使隐藏在历史烟尘中的明珠能够在世界法制舞台上熠熠生辉。” [2](P355)只有坚持这种法学研究方法与精神,才能公正、深入、全方位地研究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法文化的价值内涵,才能阐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法律史的法理内涵与法治功能,才能更好地总结人类解放自身的历史事实,更能推动整个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工程。

       四、结 语

       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关系研究在当下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价值与地位进行研究,是一种法学与史学、哲学与伦理学、民族学与法理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民间法与民族习惯法等多种学科相互交叉的研究范式。

       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制度文明,藏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与发展也必定建立在中华法系这一基石之上,因为中华法系是母体,作为子体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必须依赖中华法系的权威疏导和理论创新的支撑才能够有自身长足的发展。